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和死亡等事件为保险内容的生活保障政策,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的结合,采取投保者、受益者、雇主单位等共同缴款、强制实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主体支撑。社会保险要借鉴商业保险的基本精神。商业保险在预见并减少危险、补偿损失、保障生活、安定社会方面,与社会保障制度有相通之处。特别是商业保险投保水平可高可低,多投保多受益,能够满足人们更高层次和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要,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因而要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完善人寿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1.社会保险的特点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即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
(3)社会保险属于基本性的社会保障,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4)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补偿劳动者的收入损失,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财政部门和社会三部分,必须依法按期缴纳,确保资金来源稳定。
(6)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
(7)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财产、经济等风险。
2.社会保险项目
社会保险项目是对各主要保险项目的设定,即决定对哪些特定的劳动危险事故提供物质生活保障。主要有老年退休保险、医疗社会保险、疾病社会保险、伤残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生育社会保险、死亡和遗属社会保险等。
(1)老年退休社会保险。这是为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一系列社会性服务的项目。凡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年限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社会劳动者,都有权享受老年退休社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退休后的生活费用,为其提供必要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老年劳动者的生活权利。
(2)医疗社会保险。这是为社会劳动者及供养直系亲属提供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保障的项目。凡社会保险法定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因病伤需治疗时,都可以从医疗社会保险获得免费或减费的治疗、药品供应和护理服务,其主要目的是促使劳动者尽快恢复健康,并承担其因患病、负伤而增加的额外开支。
(3)疾病社会保险。这是为社会劳动者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项目。凡保险成员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患病,在疗养期间均可获得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作为生活补助之用。其主要目的是使患病劳动者个人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不受过大影响,以利于治疗疾病和恢复健康。
(4)伤残社会保险。伤残社会保险是为社会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由伤、病而致残从而丧失劳动能力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凡社会保险成员,由劳动管理部门和指定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确定其负伤性质和残疾程度者,均可按规定获得一定数量的保险金给付。设立伤残保险的目的,一是向因伤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及其子女提供的保险金;二是为了维持、改善和恢复职工的工作能力。
(5)失业社会保险。这是为社会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而失去劳动机会,从而丧失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凡社会保险成员经资格审查确定为失业人员时,都可根据其就业年限和缴费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获得一定数额的失业补助或救济保险金,以及转业培训和转业介绍、生产自救的资助等。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失业人员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以及为其早日重新就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会。
(6)生育社会保险。这是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项目。凡社会保险中的妇女成员,在合法生育前后的一定时期内,都可以从社会保险获得一定的生活补贴保险金。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妇女劳动者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并适当补偿其因生育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7)死亡和遗属社会保险。这是为社会劳动者死亡时提供必要的丧葬费用补贴,以及为死亡劳动者的供养直系亲属提供抚恤金的项目。凡社会保险成员在因病、伤死亡后,均可按规定获得必要的丧葬费用补贴,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依死亡劳动者生前的收入状况或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费用需要,获得一次性或长期性的生活补助。其目的除对死亡劳动者尽最后的保障义务之外,更主要的是对其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生活保障,使其正常成长或生活安定。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依照政策和法律规定,向那些因各种原因(如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救助者的最低生活需要或曰扶贫。社会救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最低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低纲领和目标。社会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失业者、遭遇不幸者。社会救助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依法对特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规定向他们提供的社会援助。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国家及社会群体,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保障生活确有困难的穷困者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
1.社会救助项目
目前我国存在的社会救助项目主要包括四方面:救灾、救济、扶贫和五保。
(1)救灾是为帮助灾民脱离灾难险情,减轻灾害损失,克服灾后生活和生产困难而提供的社会援助。
(2)社会救助分为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救济两种。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对象主要有三种人:城镇中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有严重残疾的人,未成年的孤儿和部分农村五保对象;符合救济条件的精减退职老职工;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济的人员。城镇中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城镇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救助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问题,也纳入救济范围。
(3)扶贫是指对农村中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思想、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扶持,旨在使其通过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社会援助。
(4)五保是指由农村社区(集体)负责保证无法定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可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援助,即对他们“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保教)”,简称“五保”。
2.社会救助的特点
基于扶贫性突出的特征,产生社会救助的两大特点:
(1)全部费用由政府从财政资金中解决,接受者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2)享受社会救助的受保人,需要接受一定形式的经济状况调查,国家仅向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提供救助。
(三)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保障的最高纲领和目标,它把社会保障推上最高阶段。目的在于增加群众福利,改善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社会福利基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和社会群体。我国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和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英国把社会福利定义为旨在保障全体国民的物质和精神的最低生活水准而由政府提供的各项社会服务的综合。20世纪以前,西方的社会福利是建立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私人善行基础上的行动,为少数人提供服务。20世纪以后,社会福利成为一种社会化行为。
(四)社会优抚安置
社会优抚安置是社会保障的特殊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特殊纲领。社会优抚安置目的是优待和抚恤,由国家代表人民对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特定人群及其家属给予奖励和抚恤。社会优抚的对象是属于军人及其家属,是社会的特殊阶层。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社会优抚的基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
(五)其他社会保障
其他社会保障主要有职工福利、慈善事业、家庭保障等非制度化保障项目,简单介绍如下:
1.职工福利
职工福利是以企业或社会团体为责任主体,专门面向内部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本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机制范畴,是职工薪酬制度的重要补充。
2.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民营社会化保障事业。
3.家庭保障
家庭保障是指由家庭提供的对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包括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内容,是一种非制度性的、非正式的而又天然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党的**报告中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这为我国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