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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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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分配方式

2018-04-15 作者: 张松灿

第一节 收入分配方式

无论是考察市场经济各国的一般做法,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分析,收入分配的多种方式并存是合理的。Www.Pinwenba.Com 吧尤其在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为了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等目的,还需要健全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内的二次分配机制。两方面配合,才能够达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解决好民生利益等总体分配目的。收入分配改革被理论界视为中国改革顶层设计核心。人们期待科学合理分配制度能早日出台,以实现公众生活幸福安康、贫富差距缩小、经济成果惠及全民等改革目标。本节主要阐明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其他收入分配方式的种类及存在的原因,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一、按劳分配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

1.含义

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由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提出,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加以阐发,**、邓小平等继承、发展并丰富了按劳分配的理论。

2.必然性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共同决定的。

(1)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确保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关系,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在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每个劳动者都在为社会提供劳动,社会则根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

(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恩格斯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这就是说,当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时,社会产品便不可能极大地丰富,社会就不可能不考察每个人劳动的具体情况,人们也不可能不要任何回报(报酬)地向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生产力的不发达状况还决定着劳动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事业中的地位——迄今为止,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还不是人生最快乐的选择,社会成员的劳动还存在质量和数量、工作条件和环境、简单和复杂、艰苦和危险等的差别,还存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等差别。实行按劳分配就是对这些基于生产力不发达而产生的各种差别的承认,就是切实有效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正确选择。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由此可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只要存在这些条件,它就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人们必须按照这个规律办事。在公有制范围内,消费品必须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允许出现过大差别,否则,都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3.基本内容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之一,基本内容如下:

(1)各尽所能。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以参加劳动作为获得消费品的手段,不劳动者不得食。

(2)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是分配的唯一尺度。社会以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3)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按劳分配的水平和程度。按劳分配的水平和实现程度只能取决于现实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越高,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可供分配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越多,做了各项扣除后所剩余的消费品也越多,于是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和富裕水平越高。

(4)按劳分配的对象。按劳分配的对象只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的生活消费品。被扣除的部分,主要被继续用于社会再生产的投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开支方面。

总之,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制度体系。按劳动数量分配,是指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取得的劳动报酬就多。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可以等于加倍或多倍的简单劳动。按劳分配实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体现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中人们平等的经济关系,是对以往剥削分配制度的否定,但又不同于**社会里才能实行的“按需分配”。

【阅读资料5.1】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六项扣除的原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为了批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观点,第一次正面提出了关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原理。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产品不能全部分配给所有社会成员,即不能分光、吃光。在对社会总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以前,必须做出如下必要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①)。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②)。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③)。

剩下的部分才能用作消费资料。而且,在对这部分社会消费产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中继续扣除:

第四,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④)。

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⑤)。

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要设立扶助基金(⑥)。

这就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六项扣除”原理,被奉为“社会分配的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

马克思的意思很明确,社会总产品应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用于直接再生产的部分,二是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三是个人消费部分。由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战争的社会,因而没有考虑扣除一定社会产品用于国防费用(⑦)。

从最终用途来看,补偿基金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消费和个人消费;从价值形态来看,①=补偿基金C,②+③+④+⑤+⑥+⑦=剩余基金或积累基金M,消费基金V=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C+积累基金M);从分配主体来看,补偿基金和积累基金应留给企业用于社会再生产,个人消费基金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社会消费基金是国家提供社会再生产一般条件所必需的费用。

(二)工资在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区别

1.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体现了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与资本主义工资具有根本区别

社会主义工资以劳动者的劳动量为尺度,以劳动者为创造财富的主人翁,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为基点,工资不但是劳动者生存的保证,也为劳动者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活劳动、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直接结合在一起,形成劳动成果之后,社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消费基金(表现为工资)、积累基金,由此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资本主义的工资,是工人以被雇佣者身份,由资本家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付给的薪酬,而这仅仅是工人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巧妙地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2.社会主义工资体现了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

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初次分配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基本收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是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性矛盾有着本质差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表现为自身生活消费的价值,社会以工资形式表现这部分必要劳动,以尊重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表现为个人为全体劳动者和国家公共事务的贡献,以税金、企业基金等形式为国家和集体占有,形成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最终由国家代表公众支配这部分物质财富而归还全体劳动者,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尊重。企业基金是企业发展的条件,也是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基础,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相辅相成。可见,社会主义的工资是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消费资料的价值体现。相反,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却是尖锐对立的,因为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地据为己有,体现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性。

3.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对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的计量要以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形成的均衡价格为中介。但劳动力市场是劳动者适应生产技术发展需要和获得自由选择就业机会的渠道,工资只是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对劳动质量进行社会评价的表现,是劳动者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形式。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中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家阶级的对立、工资与利润的对立有本质区别,工资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

【阅读资料5.2】社会主义的基本工资形式: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社会主义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计时工资是按劳动时间长短计量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工资形式,如月工资、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因为劳动的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不同,不同劳动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不同,计时工资必须根据劳动的差异安排合理的等级,以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计时工资实质上是劳动力的月价值、周价值、日价值和小时价值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是按劳动者完成的产品数量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水平,更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计件工资的适用条件是从独立产品上可以准确测量工作量或劳动量,非此,则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以计时工资为基础的,因为企业总是根据劳动者在计时工资情况下一天的工资数量和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规定完成每件产品的工资单价。所以,计件工资不过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由于社会主义工资还采取货币形式,市场经济中价格又是经济运行的核心机制,反映在工资上便出现了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需要提高实际工资水平,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加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状况的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是多变的,工资也应随之变化。工资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加入浮动工资的比例,使劳动者的劳动在工资上得到及时反映。

(三)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形式不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有所区别。为使收入分配充分体现劳动贡献,同一企业的分配形式也有所不同。

1.城镇公有制经济内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工资

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2.城镇公有制经济内按劳分配的辅助形式是奖金和津贴

奖金是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的报酬。实践中奖金标准应尽量合理,既要杜绝平均主义,又要防止畸重畸轻,力求更准确地反映劳动量。津贴是对在特定条件下职工付出的额外劳动所给予的报酬。津贴设置也应名副其实,不应与工资混同,或成为变相的平均分配。

3.农村集体经济内按劳分配的形式

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决定了收益分配在集体内部进行,集体的生产经营成果是进行分配的唯一根据,而没有社会通行的分配标准。劳动的计量,只是集体的平均水平,集体之间的分配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产生了联系“最后产品”计算报酬的分配形式。这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状况的,是贯彻按劳分配较好的形式。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的,它必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有着不同之处,具有社会主义时代的特点:

1.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分配原则,不是个人收入唯一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主体,但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非公有制企业范围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可见,按劳分配的范围仅限于公有制经济,即使在公有制内部,按劳分配也与资产收益、经营分配等分配形式并存。

2.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不是社会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下,按劳分配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只能以企业或相对独立的社区或村镇来进行。按劳分配先以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量为标准,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再根据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分配。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还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而社会尚不是分配主体,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原则还不能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加以贯彻。

3.按劳分配的中介是商品、货币,不是劳动证书

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内在尺度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而不是劳动者提供的个别劳动量。按劳分配还不能做到直接按实物形式的分配,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以价值形式进行间接分配,商品、货币成为按劳分配的媒介。这就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在质上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在量上要转化为社会劳动量,劳动报酬的多少受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制约。

4.按劳分配的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不是单一的

社会劳动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但社会劳动受不同行业、地区、竞争程度和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在全社会统一计量。按劳分配的公平程度受市场机制和市场成熟程度的制约。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

1.概念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社会成员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生产开始之前,经济主体将自己掌控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土地等要素,越多投入生产过程,生产结束后就有权分得更多的利润或其他成果。简单说,就是多投多得,少投少得。

(1)生产要素的类型。社会生产要素是多种多样的,可归纳为两类:一是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等自然资源及生产厂房、设备和原材料等;二是人的劳动及其转化形态,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活劳动、管理、技术和信息等。注意: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具有不同的性质。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体现为个体劳动和被雇佣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领域。个体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并从事个体劳动经营而取得收入。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实质是劳动者出卖自身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所得到的收入。

(2)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表现形式。①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可以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利润。②将自有资金或货币借给他人或银行经营者,可以得利息。③以实物形态资本租借给他人使用者,可以得租金。④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管理和知识产权要素所有者,可以凭上述要素对企业经营成败和发展前途的影响程度,得到股份、分红、奖金等。

(3)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对于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意义十分重大。分配制度应体现劳动的价值,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应体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还应体现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要素的价值,以集中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经济建设。也就是说,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机制,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

2.必然性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制度下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它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紧密关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还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这具有必然性。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方式不能仅仅“按劳”,而要向“按资”“按知”“按脑”等多元化方式发展。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这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1)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收入分配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在实行按劳分配之外,按市场规律办事,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

(2)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必然产生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

(3)市场经济要求按要素对生产成果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进入市场,便会形成相应的供求均衡价格,使要素所有者得到相应收入。

3.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建立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十分重要。依据有关产权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不同所有者对自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界限,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前提。因此,建立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使按要素分配具有制度保障,极其重要。

(2)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按要素分配中的“劳动”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所实行的分配方式,劳动、资金、土地、厂房、原料、管理等要素皆属公有制集体所有,它们组合在一起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并形成复合生产力来完成产品生产,产品的分配最后由公有制企业统一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要素,与资本、土地、技术等隶属于不同所有者,对企业来说,企业并不拥有这些要素的最终所有权,而仅仅拥有基于授受关系的暂时使用权,出售“劳动”给企业的劳动者拥有对自己劳动要素的独立所有权,因此,他有权参与分配。可见,上述两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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