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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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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的股份,也不发行股票,股东确定入股金额并交付股金后,由公司出具股单,股单只能作为股东在公司中应享有权益的凭证,而不能自由买卖。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资历较老的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3)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一般具有股东身份。大股东亲自经营企业,使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

(4)公司成立、歇业、解散的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较简单,公司账目无需向公众公开披露。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所有的上述特点,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往往采取这种公司形式。这样,既可享受政府对法人组织给予的税收等优惠和法人制度带来的其他好处,又能保持少数出资人的封闭式经营,所以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数目大大超过股份有限公司。不过在资本总额上,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大大小于股份有限公司,因而经营地位相对较弱。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把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发行代表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形式。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如法国、日本法律规定,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为7人,德国法律规定为5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资本由若干等额的股份组成。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形式或商业团体的一个重要标志。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而筹集资本,人们可以通过认购股票而取得相应的股权。股东不能要求退股,但可以通过买卖股票而随时让渡股份。

(3)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向公众公开披露财务状况。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

总之,公司制企业是典型的法人企业,企业拥有法人资格和法人财产权,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3.优缺点

(1)优点:公司以其现有的资产为限对债务和亏损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使公司能广泛地筹措社会上分散的闲置资金,提高企业的规模效益;公司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聘请受过专门训练的各方面专家来管理企业,能够实现有效的管理;公司有一套规范、严密而灵活的产权转让机制。

(2)缺点:公司的组建程序复杂,创办周期较长,费用也较高;政府对公司的限制较多,如公司的开办、股票的上市、产权的转让、合并与分立、破产与终止、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等,政府都制定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公司经营必须有透明度,公司在财务及股权方面的变动情况是几乎无密可保。

可以说,如果没有现代公司制财产组织,由成千上万人有机协作的大规模生产也许根本不会出现。生产的社会化、商品化需要相应的财产(权)的社会化、商品化,如果社会没有找到或设计出能保证“二化”有机衔接的有效组织机制,现代经济便失去了支点和传动装置。社会化、商品化、现代化的经济运行需要社会化的开放的财产组织构造为其微观基础,以保证资源配置的优化,保证社会经济高效率顺畅运行。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组织不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最优解,而现代公司制组织却显示出了其他类型组织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4.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或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系统、公司治理机制,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三方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该结构决定着企业为谁服务(目标是什么)、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问题,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关乎企业的效率及业绩,甚至成败。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成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1)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两方面理解。狭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涉及投资者(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广义地讲,公司治理结构涉及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问题,是有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包括相关利益集团(管理者、员工、客户、供货商、所在社区等)之间的关系。

(2)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表现。处理上述利益关系必须有一套规范的制度可循。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均需通过公司章程乃至法律加以明确,核心是明确公司决策方面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的内容由一系列契约规定。这些契约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正式契约包括政府颁布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法律,如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等,也包括企业自己的正式规定,如公司章程及各种合同。非正式契约指由文化、社会习惯而形成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没有具体化为文件,从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却在企业内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

【阅读资料4.3】《公司治理结构原则》的主要内容

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旨在为各国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之共同基础的美好愿景。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二、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与企业的性质

考察历史,企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下进行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原始部落群体、家庭、手工业作坊等经济组织形式,随着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家庭、作坊等组织形式开始被企业所代替。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企业,是1771年出现的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工业企业。

所谓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活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企业作为经济组织,既反映生产力方面的属性,又反映生产关系方面的属性。因此,研究企业,既要看到各个社会企业共有的一般特征,也要看到不同社会企业的特殊性质。

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都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发展壮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组成部分。改革几十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以令人瞩目的速度快速发展,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与一些国有企业的效益不好形成极大反差。这主要是因为国有企业步履维艰,历史遗留问题过多,企业社会负担过重造成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要牢牢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动摇,那么如何保持它的主体地位呢?唯一的出路就是加大改革力度,为国有企业卸下包袱,使国有企业“不待扬鞭自奋蹄”,加快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毋庸置疑,我国现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私营业主的剥削性、私营企业的投机性、市场动作的不规范性等。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非公有制经济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有利于扩大就业,安置富余劳动力;有利于吸收资金,开发利用各种潜在的资源,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经济素质;有利于搞活生产流通,满足各方面需要。市场竞争要求私营企业更重视自己的信誉,更重视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形象,这样也利于产品质量的提高。

虽然非公有制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我国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是国有企业,我们所说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说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这样才能为国有企业卸下包袱,找到出路,在依法管理、正确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努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即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把我国的国有企业转变为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公司制企业。这不会改变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在保证了财产的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改变的只是管理方式,即由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化为价值形态的管理,实现以一定比例的资本控制更多的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使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运作,在流动中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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